案例简介:
某企业于2005年引进了一名高级管理人才,劳动合同中约定年薪20万元,同时签订了股份分红协议,约定按照公司盈利状况在年底可予以一定比例的分红。年底到了,公司对其业绩考核后兑现了年薪,但根据年终财务决算当年度不予以分红,引起这位高管不满。他认为根据自己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及公司整体运营状况,应当根据协议予以分红。与公司交涉无果后,他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按照当时仍然有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认为股份分红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因此不予受理该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
股份分红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该案争议的焦点。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2条均列举了劳动争议的范畴,其中可能与分红有联系的只有工资、奖金、福利等项目。那么股份分红是不是属于工资、福利或奖金呢?根据相关劳动政策法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主要有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等几种类型;福利则是指生活上的利益,特指对职工生活 (食、宿、医疗等)的照顾。股份分红则是企业按股份分配利润,是以企业盈利为前提的。对比上述概念,很明显股份分红并不属于工资、奖金及福利范畴。
《公司法》第38条第6款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47条第5款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82条第9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而公司章程亦由股东制订。根据该法中的相关规定:利润涉及股东权益,公司无权决定股份分红方案,应当由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份分红引发的纠纷不能由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应当适用 《公司法》,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思考:
随着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发展,薪酬激励的范围也大大扩展,其物质手段已不仅仅局限薪酬福利待遇等措施。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将员工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利益相挂钩,针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等核心员工运用参股、入股、分红、股权激励等激励手段。但是,虽然该类激励手段是建立在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发生争议后却无法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要运用 《公司法》去审理。这是值得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研究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