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期间,突然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自己严重违法公司内部纪律。佛山一保险公司一职工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赔偿等共40余万。佛山中院终审虽确认程序存在瑕疵,但判决驳回李女士的所有诉求。
案情:公司认定超生属于严重违纪
2012年7月,李女士产下第二个孩子,休产假期间,公司方多次要求其提供第二胎的准生材料。当年10月,保险公司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其于10月20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征求公司工会的同意后,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
该公司表示,曾于2008年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员工行为准则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员工可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不服遂申请了劳动仲裁,今年5月禅城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解除程序涉嫌违法还是有瑕疵
此案中,李女士提出,公司未有确凿证据就解除劳动合同,已涉嫌违法。“何况公司也不能出尔反尔,不能在我尚处于单位同意的产假期间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该公司在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些微瑕疵,但具体到本案而言,不影响对其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这一严重违纪事实的认定,亦不影响公司依照相关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客观性、合法性。
说法:是否可开除哺乳期妇女?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院认为,由于李女士未能证实其生育第二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该公司在其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但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且公司亦征得了单位工会组织的同意。遂判决驳回李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