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4-06-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浏览次数:1252    返回

【案例回放】今年53岁的付先生过去是张家口一家建设公司的员工,1989年他离开了这家公司,但并未办理辞职手续。 1990年,付先生来到天津。十多年过去了,他的关系仍在张家口的单位。20084月,付先生来到天津一家公司担任顾问。200810月,公司辞退了他。付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被驳回后,又提起了诉讼,要求给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提出,付先生的劳动关系在张家口市,他在公司担任顾问期间,不具有员工身份。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令公司给付付先生双倍工资差额4.3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6675元。 

【争议焦点】双重劳动关系员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付先生虽然是张家口某建设公司在册不在岗的职工,但自20084月起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被告未与原告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告,被告应给付付先生20085月至10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使用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原则上也可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当然现实中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主要是看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过失,是否会对劳动者的权益带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