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福建某地客户签订业务,因违反阿里巴巴公司的内部规章被解聘,员工将阿里巴巴公司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阿里巴巴公司以内部文件作为解聘员工的理由不成立,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1985年出生的林某在2008年入职阿里巴巴厦门分公司,担任客户专员,从事销售工作。2011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一份多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万元。2013年5月30日,仍在哺乳期的林某收到阿里巴巴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因是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公司明令禁止的某地域客户签单。
林某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将福建某地客户列入不诚信客户名单属地域歧视,本身就不合法,不服公司将她解聘,遂将公司告上法庭,马云作为阿里巴巴公司的董事长被列入被告。林某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此前尚未支付给她的佣金。
阿里巴巴公司辩称,林某明知此次签单的客户是公司严令禁止的福建某地客户,仍与其签单,且该客户注册资金在50万元或以下,林某对该客户的拜访也少于3次,属于快速签单的情形。这些行为都违反公司的内部规定,因此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查明,阿里巴巴公司在2011年制定了一个《B2B中供销售处分规定》,当中列出了一些禁止员工与之签单的不诚信客户,如黑名单客户、高危客户等,其中就将福建某地客户列入不诚信名单,理由是该地域客户多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阿里巴巴公司对福建某地客户的界定为,以自然人为判断标准,即该地户籍、在该地出生成长、长期在该地从事经营等。而林某签单的这家客户,注册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都在厦门,与该地唯一的联系,是该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所显示的出生地在该地。
法院审理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对与福建某地客户签单的员工进行处分,姑且不论这一规定是否合法,但仅就林某所签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是福建某地,就认为林某与之签单存在违规,理由不充分。此外,阿里巴巴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时,林某尚处于哺乳期,因此,阿里巴巴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阿里巴巴公司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及佣金2.8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陈彤告诉记者,企业提供服务的时候,有权根据客户的诚信记录等拟定自身企业所需要的客户“黑名单”。但这一名单针对的应是特定对象,且应有明确易识的界定,禁止性客户名单尤应明确,以便辨识与操作。而像阿里巴巴这样把某一地域的客户一概“封杀”,针对的是一个不特定群体,有“地域歧视”的成分,必然误伤很多根本没有问题的客户,不仅显失公平,也易造成内部管理的混乱,伤害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不必要的纷争,也不利于企业形象与声誉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