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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12-15    浏览次数:814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12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121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121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11)

  ()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