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