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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企业倒签劳动合同 员工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6-09-07    来源:本网站   作者:王强 律师   浏览次数:1119    返回

【案情概述】

孙某于2008918日入职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于200934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8918日起至2011918日止。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081018日至20093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经法院裁判认定,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写明,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918日起至2011918日止,依法应认定上述期间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孙某要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与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超过法定一个月的期限之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又经常会遇到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内,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情况,即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按其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呢?

答案的否定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虽然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维持着劳动关系,并且最后达成了一份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以双方的努力对无劳动合同约束的状态做出了最好的救济。作为裁判者的法院无需对一份表达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法的合同效力进行干涉。

  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已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针对本案例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