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正当国人准备欢度国庆七天长假的当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再次修改,之所以说是再次修改,是因为就在去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才做过一次修改,在那次修改中,将女职工的15天晚育假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一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于12月27日通过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将晚育假的奖励修改为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广东省人大那可真是紧跟国家政策法律啊,点一个赞先。
但是,为什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再次修法呢?毕竟法律不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好吗,如此频繁修法其中必有缘由。笔者没有资格参与修法,也不是业内高人,其中的真实原因不得而知,在这里只是做一合理猜测,请各位看官判断一下是否合理,如果感觉合理的,点个赞捧个人场,如感觉不合理的,就一笑而过吧。
据公开资料显示,广东省是紧随全国人大修法之后进行修法最快的省份,其他部分省市修法的情况如下: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修订,规定女职工增加产假60日。
>>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修订,规定女职工产假延长为158日至180日。(笔者分析,这里的产假总天数应包含了国家法定的98天)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修订,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还增加了一条弹性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条例修订,增加生育奖励假60天,也增加了一条弹性规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条例修订,增加产假60天。
>>2016年3月3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条例修订,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也规定了弹性条款,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条例修订,增加产假3个月,并规定了弹性条款:“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但是,还是有一些地方人大增加的女职工生育假是30天,比如: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大通过的条例修订,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通过的条例修订,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条例修订。
从以上罗列的各省、直辖市的地方人大修法情况来看,各省份增加的女职工产假天数最短为30天,最长为3个月,甚至还有些省市,比如北京市、重庆市、吉林省、海南省还规定了弹性产假,将弹性产假延长至子女一周岁。因此,尽管广东省率先修法,速度之快值得赞赏,但是,从之后各省市陆续修法的情况看,广东省规定的生育奖励假就显得比较落后了,似乎与广东省在经济上领全国之先的地位不相匹配,这也许是广东省在一年内两次修法的原因吧。
从各省市增加产假的大趋势来看,国家鼓励公民生育的政策力度正在增强,但是,正所谓“几家欢乐几家愁”,女职工当然是欢欣雀跃的,而对于企业来讲,无疑增加了用工成本,特别是在当下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尤为如此。而且,从一个角度看,增加女职工产假天数,可能会影响到育龄女职工的就业,因为企业很可能会为了考虑规避产假成本而选择录用更多的男性求职者,或选择已生育的女求职者。
因此,国家应当在立法层面对女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做出更为均衡的调整,鉴于目前生育保险仅承担国家法定产假98天和难产假30天的生育津贴报销,建议将各地方规定的生育鼓励假也纳入生育津贴报销的范畴,以降低企业的用工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