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律师点评】
由于国家放开了二胎政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晚育假15天取消,增加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条款。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三十日奖励假又改为八十日。
2016年11月9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通告,公开征求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意见。其废止条例的理由是:随着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继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已与新形势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经研究论证,拟废止《条例》。
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于深圳市女职工而言最大的影响就是,随着《条例》被废止,《条例》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女职工十五天晚育产假一同被废止了。从2017年3月21日起,深圳女职工的产假共计天数为:98天(国家法定假)+80天(广东省鼓励假)+30天(难产假)=208天。
附: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