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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社厅:有关社会保险的问与答

发布时间:2018-04-16    来源:广东省人社厅   作者:   浏览次数:413    返回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官方微信公众号“广东人社”发布了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社保经办等相关问答,干货满满,超级实用,请果断收藏。

一、有关养老保险的问答

1、单位和个人按什么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4%)。201771日前高于全省统一比例的,按照全省统一比例执行;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原则上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能否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是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现了灵活就业,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不符合以上情形的,依法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本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随能力自行申报。

3、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在两地或以上同时存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4、问:能否同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双份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

若在同一年度或同一时间段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也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5、问:目前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有四种类型: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女农民合同制工55周岁。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问:参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女性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在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7、问:被保险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不符合领取条件,可否延续缴费?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8、问:已经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能办社保转移吗?

答: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基本养老金由什么部门通过什么渠道发放?

答: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二、关于医疗、生育保险的问答

1、在广东省内异地就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就可以异地就医进行直接结算?

答:首先参保人要带上个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

然后参保人选择接入广东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医院就医就可以进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但是各地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关于异地就医以及费用报销的政策规定和所需资料各有不同,建议向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详询。

2、办理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出院时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费用需要个人先支付吗?

答: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工作按照“统一结算、一站式服务”的原则开展。省社保局开设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专户,负责及时统一结算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异地就医参保人出院时,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补充等保险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再由省社保局与其按月结算,按年清算。

3、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住院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异地就医人员原则上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补充等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的政策。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支付比例,不按转外就医的支付比例。

4、流动人员转移医保关系的当月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5、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及比例是多少?

答: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省统一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确定。各地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并根据实际按月或按年设定最高支付限额。

6、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比例(费率)分别是多少?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7、参保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答: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8、参保女职工异地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 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 年内,凭相关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 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 年内,凭相关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9、产妇没有工作,产妇丈夫的单位已为其丈夫购买生育保险多年,产妇生完小孩后能不能用其丈夫的生育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答:如果男方是职工且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配偶是未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待遇标准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但如果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的,则不能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0、生育津贴应该怎么计算?

答: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三、关于工伤保险的问答

1、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是否可以享受有关待遇?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多久才出结果?

答: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工伤职工什么时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职工在上班期间摔伤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部门做什么备案吗?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如何处理?

答: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6、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怎样维护自已的权益?

答: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因工受到伤亡,如何赔偿?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1-10级伤残职工或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按照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1倍支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8、员工受到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怎么支付的?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9、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依法支付,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主要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等,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伤残待遇主要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因工死亡待遇主要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具体标准请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10、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导致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减少的,如何承担责任?

答: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四、有关社会保险经办的问答

1、新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的手续?

答: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征社会保险费。

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

2、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如何办理退休?

答: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明、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充其他辅助资料供查证核实,以认定出生时间。

3、在广东省内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答: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并在新就业地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将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以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4、军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办理转移吗?

答:关于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关于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所称的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应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5、养老金一直由省社保发放,但在今年的七月份就停发了,这是什么原因?

答: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给予补发。

因此,要是没有办理本年度的生存认证需要补办才能恢复其养老金。

6、省直参保人如何取得个人参保缴费的有效凭证?

答:省社保局向参保人提供《参保证明》,按月记录参保人的详细缴费信息,是参保人参保缴费的有效凭证,并已向社会公告,可作为相关单位办理业务的有效证明。参保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到省社保局自助打印或凭本人网上登录密码在省社保局网站打印。

7、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8、怎么申请社会保障卡?申请的时候如何提供个人照片?

答: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未成年人可凭户口簿)到社保卡服务网点或选定的合作银行各属下网点办理卡的申请业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目前我省各地市受理社保卡申请时,主要有3个渠道获取个人相片:

1)个人可参照身份证相片的规格自行提供电子相片。

2)个人到指定的相馆照相,凭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申领社保卡。

3)根据个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从相关系统获取电子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