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以来,深圳持续高温,大有在焖锅里“真(蒸)功夫”的感觉。有企业HR朋友询问:公司的一名送货员,每天的工作任务是乘坐地铁和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将公司的货品送到客户公司,前两天,这位送货员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他能否享受高温津贴呢?针对这个问题,我做出以下解答: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高温津贴。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012年6月人社部、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员工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企业应向符合要求的员工每月支付150元高温津贴。对于不正常出勤等应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6.9元。那么,问题来了……
哪些岗位的员工应当享受高温津贴呢?
从以上规定来看,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员工有两类:一类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按一般常识的理解,比如:建筑工人、交通巡警、城市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等;另一类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作业场所温度降低至33度以下的,比如:机器铸造或其他生产车间。
但是,何为“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法律法规并无具体明文规定,那么,本文开头所说的送货员,是否属于室外的露天工作岗位呢?
我认为不属于露天工作岗位。首先,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和立法本意看,所谓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应该是直接暴露在烈日之下,且持续一定时间的工作岗位。人社部、国家安监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称,“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遂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另外,内蒙古人社厅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以上的岗位,为从事露天岗位工作。我们可以借鉴此规定判断,公司的送货员尽管是出外勤的工作岗位,但是他一天的主要时间是在地铁车厢内、公交车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而在深圳,大家知道这些场所都有良好的空调设施,温度均远低于33度,即使有短暂的露天暴晒机会(如:地铁转乘公交或步行至客户单位等),也仅是很短的时间段,达不到连续、长时间的高温暴晒环境,因此,这位送货员不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工作岗位范围。
温馨提示:有关高温津贴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防暑降温饮料与高温补贴不互抵
企业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员工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比如:企业可以向员工提供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或绿豆汤、凉茶等防暑饮品。但是,企业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且企业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降低员工的工资。
3、中暑可算工伤
员工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