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

病不起:中产白领的焦虑

发布时间:2018-08-09    来源:本网站   作者:王强 律师   浏览次数:379    返回

今天网易新闻播发的一篇报道,题目是《高管为公司拼命24 查出肝癌后月薪被降到1200元》,文章主要内容:尤先生是厦门一家美资物流公司的大客户经理,已在公司工作24年,月薪2.5万元。20159月,他在一次体检中被确诊为肝癌,就在被确诊为肝癌之后,发生了让他不敢相信的事,住院后的第二个月,工资条却瞬间从上个月的2.5万元降至1200元,由于原先的工资高,他的医社保自缴部分金额高达4000多元。这样一来,扣除1200元工资,他还得倒贴3000多元给公司缴医社保。两年的治疗期,尤先生不但花光了积蓄,还向亲戚朋友借了不少钱。

当记者采访这家物流公司时,公司负责人称,尤先生是公司的老员工,他们一起共事多年,不过,医疗期间对其工资的调整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的,并非只针对一个人进行的调整,公司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对于自己的遭遇,尤先生仰天长叹:“我为公司奉献了24年,到头来却是这样的结局,都不敢想接下来要怎么办,这是把我逼入绝境。”

该文迅速引发网友的热议,截止到今天下午跟帖已达15万条。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实际上,对于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备,目前适用的国家层面的规定,是原劳动部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该意见规定,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全国各省市基本上也都是按照这个意见做出各地方的规定的,就拿上述新闻报道中的厦门市来讲,《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员工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照2015年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计算,物流公司支付尤先生1200元的病假期间工资,似乎也并不违法。

这正是众多网友深感焦虑的地方,当然,这其中也肯定包括类似于尤先生这样的中产白领们,即使你平日里拿着高薪,表面上看生活优渥,令人艳羡,一旦身患重疾,立刻回到“解放前”,花光所有积蓄,生活陷入绝境。

那么,为什么会是这样?将医疗期工资规定为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立法本意来讲,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当然是值得赞赏的。但是,从立法技术上讲,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那就是,从成本最小化的角度来讲,企业必然会直接按照法律所允许的最低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这就导致不同工资水平的员工均享受相同病假待遇的现象。

而对于不同工资水平的员工来讲,他们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大小不同,贡献大小有别,自然应当获得不同的病假工资待遇,但简单划一的法律规定,却导致类似尤先生这样的巨大反差,这其中显然存在非常不合理之处。

当然,还是有极少数地方做出了与此不同的规定,比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拿新闻中的尤先生来举例,如果他在深圳工作,公司就应当支付其1.5万元的病假工资,即:2.5万元×60%=1.5万元。实际上,深圳的这种双底线的做法更为合理,不仅能够保障那些工资标准偏低的患病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收入,也能够维护那些收入相对较高劳动者的利益,获得合理的病假工资。

上海市也做出了与众不同的规定,上海市将连续病假分为6个月以内和6个月以上两种情况: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还拿尤先生来举例,由于尤先生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4年了,那么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尤先生病假期间的工资要分成两个标准,前6个月的病假工资标准为:2.5万元×70%=1.75万元/月;6个月以上期间的疾病救济金标准为:2.5万元×70%×60%=1.05万元/月。显然,上海是将员工在企业的连续工龄与病假工资的标准关联起来的,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看来,深圳和上海的规定更加人性化,而厦门作为最早的经济特区,在医疗期工资的规定上已经落后了。也许,经济发达程度与法规的进步也是正相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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