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

员工在网上辱骂同事 公司依规章制度将其辞退

发布时间:2016-09-02    来源:本网站   作者:王强 律师   浏览次数:1303    返回

案情概述

庄某是为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底,他认为工资少发了,于是去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情况,在沟通时发生了一些言语冲突,庄某被保安“请”出了办公室。20151214日庄某在百度贴吧的“昌硕科技吧”发了一份主题帖,帖子的标题中使用辱骂性言论,庄某在帖子里写到:“9号人资窗口,胖乎乎的女的……有谁认识她,出100元请人打她一顿”,庄某还在帖子里附了一张服务窗的远景照片。这些内容,公司里所有人都能看到。公司认为,庄某的这种行为既对公司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也违反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因此解除了与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庄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遂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并未支持他的请求。201631日庄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48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相关事实,另又查明,昌硕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给予违纪免职,并保留追缴违约赔偿的权利,案情重大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究办: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网络等形式散布谣言或不实言论,中伤公司或他人,或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及制造伪证者;或对公司同仁、主管、家属有侮辱、谩骂、攻击、诽谤,威胁、恐吓、中伤等言语侮辱、肢体侵犯等行为者。”庄某在入职时接受过规章制度的培训,已知晓其中的内容。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员工之间相互尊重系基本的职场礼仪、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要求,庄某以在贴吧发帖的形式辱骂、威胁同事,有悖公序良俗,亦有违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331日,浦东法院据此一审驳回了庄某的诉请。日前,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1、《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由于资本的优势地位,劳资双方的实际地位存在不平衡性,因此20081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主要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法律是博弈双方的平衡之术,《劳动合同法》亦相应做出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诸多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就赋予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而第三十九条又赋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在员工关系管理中,起着指引和规范员工的行为,明确企业和员工资双方的行为预期,树立企业权威,体现企业文化的重要作用。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事先告知员工,且内容合理合法,那么就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可以说,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基本法。

  但是,很多企业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随意起草个数十条的制度就束之高阁,或着照搬别人的制度,或着从网络上下载模板照抄。一旦遭遇员工关系纠纷,企业才发现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使用起来牵强附会,假如被处罚员工诉诸法律维权,常会导致企业败诉的后果,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且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管理秩序,大大削弱了企业的权威性。

3、就本案而言,对于庄某在贴吧上辱骂同事的行为,昌硕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已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公司已将该规章制度告知了员工庄某,因此,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直接依据该管理办法,认定企业的辞退行为合法,从而驳回了庄某的诉讼请求。

当然,昌硕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免职”处分,似乎缺乏法律的严谨性,“免职”不完全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庄某任职公司的部门经理,那么免职处分是否可以理解为免去了经理职务,但仍然是公司的员工呢?假若如此,昌硕公司解除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没有制度依据。所以,企业的规章制度还应当注意用词的准确性与合法性,切忌使用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否则,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案例来源

彭湃新闻网2016825日浦江头条版;澎湃新闻记者:陈伊萍

原标题为:《上海一公司职员在百度贴吧辱骂同事,丢了工作还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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